2014年6月29日星期日

再论“法官爱国论”

本港曾经有一个非常经典的争论,“爱国”与“爱党”是否非得开。即使是泛民,也不敢公然宣扬自己的“卖国贼”,一般都宣称也是“爱国爱港”的,只是不爱共产党。姑且不论,在时下之中国,“爱国”与“爱党”是否可分。
可是当白皮书要求法官“爱国”时,却引来渲染大波。法官“爱国”触碰了法律界的哪根敏感神经?“爱国”是就一个主权管辖下公民的基本政治要求。虽然法官可以超脱世俗之外,但是这个基本要求还是要有的。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出席一个座谈会时也表示,白皮书提出“爱国”的要求,与司法独立并非互相排斥,要求法官爱国并非很高的要求,如果认为这样会妨碍司法独立是理解片面。
引起这样大的反弹的另一个原因是,香港法官是允许有外籍人士担任的。这是世界罕见的制度。要求外籍法官“爱中国”似乎不合理。其实,真正不合理的是这项制度本身。法律本身带有地域性,是根据每个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情况而制定的。一个外国法官,法律功底再资深,也不可能完全掌握当地情况,真正做出合理的判决来。除非是国际法庭。
香港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,不合理的法官任命制度早就应该修改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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